医疗损害鉴定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导读: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双主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3.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书;
(2)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4.计算清单: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5.其他与举证有关的证据。
1.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4.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5.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6.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法律快车提醒您,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受害人一方以及医院都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则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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