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规定
导读: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规定有:
1.须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先履行义务。
2.须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一方已经履行了义务,即使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情事发生,先履行一方只能通过违约请求保护其权益,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3.须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后履行一方有下述情形时,先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订约后财产显形减少,使合同履行有重大危险。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如当事人将主要资产转移使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数量显著减少危及债权实现的。但应当注意的是,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的行为须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且该种行为足以危及本合同先履行一方债权的实现。
(三)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如后履行一方有多个合同义务未能按期履行,或陷于其他信誉危机的。
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
1.后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法律快车提醒您,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
1.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
4.后履行方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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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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