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工程款后如何追偿债权
导读:
公司作为第三人为发包人垫付工程款的,工程可以在垫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追偿;产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快车提醒,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以下人员主张工程款: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1.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2.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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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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