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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4-25 07:21:02 人浏览

导读:

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的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点是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强制拍卖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预,而任意拍卖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决定;第二点是两者的程序不同。

  一、什么是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的区别

  1.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的根本区别在于两者引起的原因不一致。强制拍卖是为了清偿债务而将查封、扣押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的;而任意拍卖是为了把物品换成货币,不一定与债务有关系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强制拍卖的主体有一方是国家执法机关,而任意拍卖的当事人都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3.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强制拍卖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预,而任意拍卖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决定;

  4.两者适用的原则不同。强制拍卖贯彻执行国家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原则,而任意拍卖是体现财产流转中公平合理的原则;

  5.两者的程序不同。强制拍卖一旦开始执行,除特殊情况外,拍卖程序必须贯彻始终,不得随意停止;任意拍卖可随着当事人的意愿的变化而变化,当事人有权决定拍卖程序的进行与否。

  二、强制拍卖的特点

  1.强制拍卖实施的强制性

  所谓实施的强制性,是指强制拍卖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是强制拍卖的基本特点。在强制拍卖中,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产权人,已经丧失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因此,强制拍卖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

  2.强制拍卖委托的专有性

  所谓委托的专有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拍卖行为。强制拍卖固然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因而委托方只能是国家

  法律快车提醒您,执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委托强制拍卖。同时,国家执法机关委托实施强制拍卖,必须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因为执法机关做出的裁判、处罚决定,如果尚未生效,案件的处理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因而不能对已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

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

  三、强制拍卖的原则是什么

  1.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

  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是指在强制拍卖中,法院虽然对拍卖的标的依法享有一定的处置权,但为充分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法院的处置权应当予以严格限定。该原则本质上是由强制拍卖标的的非自有性决定的。

  由于法院对被执行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和完全处分权,因此,法院的处置权必须受到必要的限定,以防因法院滥用权力而损害双方当事人以及案外人的利益。对法院处置权的限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院必须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及时主动地终止拍卖程序。

  (2)法院原则上应当对拍卖标的确定保留价,防止以任意低价拍卖被执行财产。

  (3)法院确定保留价不得过低,不得将保留价降到无限低。四是如果在拍卖程序中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则法院不得继续强行拍卖,而须中止拍卖、审查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否则有可能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原则

  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原则的涵义是,法院在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时,为保障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必须对拍卖标的物设定保留价,拍卖机构不得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拍卖成交。

  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原则应有例外。譬如,对价值非常低微的拍卖标的(如鞋帽、破旧家电等),或易腐烂的食物(如水果、海鲜食品等)的拍卖可以免于该原则的适用。原因在于,价值低微的拍卖品因设保留价而拍卖不成交,就得进行再次拍卖、而多次拍卖的成本可能远远超过其成交价格,或造成易腐食品的腐烂,得不偿失,易造成国家赔偿。

  3.法院主导拍卖程序原则

  法院主导拍卖程序原则,是指整个强制拍卖过程,包括拍卖程序的启动、进行、中止、终结均由法院决定。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方面:一是委托拍卖由法院决定;二是法院有权在出现中止事由时单方中止拍卖程序、审查执行异议;三是法院有权在出现终了结拍卖事由时间方解除委托拍卖合同,终结拍卖程序,如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时,法院必须终结拍卖程序;四是法院有权对拍卖结果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裁定,如果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是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法院应该宣告拍卖无效。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这些权力,不得滥用,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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