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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8-17 15:37:40 人浏览

导读: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侵害的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以及主观故意内容不同等方面。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是故意。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如下:

  1.侵害的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

  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出于毁损、破坏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2.客观要件使用各种方法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交通设备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主体要件只能是自然人;

  4.主观要件是只能是故意。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追诉有效期

  追诉时效是提起刑事诉讼的时间限制,以最高判刑为依据的。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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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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