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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12:26:40 人浏览

1.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与未遂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以行为人实施的破坏行为足以使五种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标准。判断是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注意:
注意:
 (1) 交通工具必须是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包括正在行驶、飞行破坏电力设备罪 B、毁坏公共财产罪
C、意外事件 D、交通肇事罪
该题便迎刃而解了,其次,看行为人有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使造成了重大事故,也不属于交通肇事的行为,更不构成本罪。


2.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区别的关键危害结果和肇事者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首先,交通肇事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造成死亡人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到6万元之间的,才构成本罪。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则应以一般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其次,并不是所有的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都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对重大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肇事者,才可能构成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负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肇事者,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3. 交通肇事罪与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是:本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并不希望也不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主观上都希望或者放任伤亡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杀伤特定的人,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而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刑;如果行为人驾驶交通工具横冲直撞,造成或可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虽在犯罪构成上有一共同之处,但二者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区别关键在于事故发生地及发生时间(是否在作业期间)。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的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必须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即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如:甲在厂区内驾驶卡车从一个车间向另一个车间运送生产原料,由于甲在中午喝了一些酒,精力不集中,结果在倒车卸货时,操作不慎,将一工人压死,甲的行为构成(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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