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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构成条件详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20:41:3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我国,破坏交通工具是一种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会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极大危害,那么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核心内容:在我国,破坏交通工具是一种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会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极大危害,那么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破坏交通工具罪构成条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刑法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相关规定有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的故意。

  2.必须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特定的交通工具。因为,这些交通工具不仅是要耗费大量的资金生产或购置,更重要的是这几种交通工具承担着大量的客运、货运任务,对它们进行破坏会造成旅客的重大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这里所规定的“航空器”,包括飞机和除飞机以外的其他飞行工具。这里所说的“破坏”,是指以各种手段和方法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这几种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这里所说的“倾覆”,是指火车出轨、颠覆,汽车、电车翻车,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等情况:“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由于遭到人为破坏而不能正常行驶,危及运载的人、物品及交通工具自身的安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指该种破坏行为有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威胁。

  应当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如何判断某种破坏行为是否已达到“现实可能性和威胁”的程度,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1)交通工具是否在使用过程中的待用期间。这不仅包括正在行驶和飞行期间,也包括使用过程中的待用期间。如果破坏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一般不会危及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本罪。(2)破坏的是不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次要部位,如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座椅、卫生设备或者其他不影响安全行驶的辅助设备等,则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安倾覆、毁坏危险,故同样不能构成本罪。

  交通运输是国计民生的大动脉,交通运输的阻滞、中断,将直接损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是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社会正是通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实现货物、旅客的空间转移,确保其安全,是刑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如果破坏交通运输工具,必然会造成不特定人的伤亡和公私财物的损失,或者致其处于不安全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只要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构成犯罪,即延续了1997年《刑法》的规定,采用了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只是在犯罪对象上稍作调整,将“飞机”修改为“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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