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民事权利 > 抗辩权 > 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怎样的

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17 11:39:39 人浏览

导读:

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一、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怎样的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那样将“当事人互负债务”作为抗辩权适用的条件之一,但从不安抗辩权的内容看它必须适用双务合同,且可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这不同于法国只将不安抗辩权限于买卖契约,而与德国法的规定相同。此外,不安抗辩权作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这两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同时,双务合同必须是有效的,如果双务合同无效,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均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也就没有任何基础和依据。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即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履行,不在同一时间,一个在先,一个在后,这种异时履行是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先决条件,而且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特别约定。

  3.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对后履行一方的履行抗辩,如果自己一方已经履行完毕,对方不履行的,先履行方行使的应是违约责任的追究权;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完毕,则合同关系消灭,也就不存在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了。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二、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

  1.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中止履行后,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按《民法典》规定,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二:一是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二是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适当担保。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中止履行的权利人才能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实践中,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对方,合同关系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中止履行合同的法律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发现对方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时可中止履行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行使中止履约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等给付的现实危险。当事人在中止履约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对方。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中止履约权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在予不安抗辩权利人中止履约权的同时,还规定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方式是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通知或者书面通知等方式。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