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是什么义务
导读:
由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关系到合同能否如期履行,也关系到后履行方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逃避合同债务的履行,法律也规定了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包括:
1.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供履行的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对于不安抗辩权,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点:
1.对方的合同履行义务在你之后。
2.对方出现了合同法规定的这几种情形,而你是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
3.在取得这些确切的证明后你应当向对方及时发出通知,而后才可中止履行如果对方提供了与履行标的相适应的担保,那你就应当继续履行。
4.如果对方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同时出现的情况又没有发生本质性的改变,这时你就有权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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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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