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的问题有哪些
导读:
执行强制医疗的医院不明确。现行治疗精神病的医疗机构,既有公安机关管理的安康医院,也有普通精神病专科医院,甚至私立精神病医院,医疗设施和技术差别较大,存在着“条件较好的医院不愿收治,条件较差的医院抢着接”的现象。2013年9月,潢川县公安局将《强制医疗决定书》送达某条件较好的精神病医院,该院以无法律明文规定其为强制医疗机构为由,拒绝在该决定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强制医疗费用出处不明确。精神疾病具有疗期长、治愈难、易反复的特点,医疗费高,现有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规定强制医疗费用承担主体、结算方式等。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家属负担不起或者不愿意负担强制医疗的费用,直接影响了对精神病人的有效治疗。如2013年4月王某被强制医疗在商城县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期间,每月需要5000元的治疗费用,一旦治疗费用不足,作为事业单位的商城县精神病医院,随时有将其送交公安机关的可能。
定期诊断评估的期限不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然而,定期诊断评估的期限不明确,有的精神病人精神状况已大为好转,但未及时评估,存在出院难问题,不利于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教育、宣传薄弱。据调查,自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实施以来,社会公众对精神卫生知识仍然知之甚少,不重视精神卫生健康,对精神病患者产生恐慌、歧视。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1.强制医疗机构的定期评估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2.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3.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的审查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
4.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审查后的处理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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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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