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男女发生关系后,女方家长起诉有没有用 2小时前
答 双方如均自愿的,一般不涉及法律纠纷的
问 租房子提前一个月退房子,押金可以退吗? 今天 13:22
答 需要看租赁合同对此的具体约定的,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是可以主...
问 社保卡当时在上海一个厂里面办了一个,现在回家了想办一个家里面的,怎么把... 今天 13:02
答 "1、当事人实现就业后在用人单位参保社保的,办理社保卡的流程如下 (1...
问 你好我去道观被骗了八字加害与我是我日夜难受本身童子命带缘分身上的精神,... 今天 07:10
答 封建迷信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会受理,如果被骗建议报警处理。
问 我的水稻被别人用除草剂打死好多。到哪里去讨个说法? 今天 06:52
答 您好,这个如果是大规模水稻被破坏,可以直接报警,因为属于破坏生产了。
问 房屋顶平面误差5cm 昨天21:06
答 对于房顶不平5公分的赔偿问题,是需要根据合同上的规定来进行确认的,要求...
问 游泳时鞋子被偷了怎么办 昨天 11:28
答 你好,可以尽快报警处理。
? 如果男人提出离婚,女人不同意怎么办。 37分钟前
答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起离婚诉讼,一般要法...
? 我起诉解决同居关系,被告不出庭,法院会判决吗? 1小时前
答被告缺席的情况既包括了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被告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
? 假如买了一个月的车,觉得这辆车不好可以换 1小时前
答就赔偿问题如不能协商,可以诉讼解决
? 我想问一下在软件上买东西被骗了一百多。我该怎么办? 1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报警处理,警方立案调查帮你追回损失
? 别人打我,我没反击。别人看到我没反击,又打我。然后我反击阻止她打我。我... 2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报警处理
? 你好,我想商量一下,我有祖传的药酒,怎样才能合法销售呢?主要是有人需要... 2小时前
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 您好,我们想回家过年,另谋高就,想辞职,但公司不接受离职违法吗? 2小时前
答您好: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但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
问 11岁的儿童可以单独坐大巴车去上海吗? 昨天 09:11
答 您好,建议最好有监护人陪同
问 查询庸猛,在2011,是否坐过牢 前天 21:48
答 您好,查询犯罪记录需要到派出所去查询,这边是没有权限的。
问 买房欠款纠纷,前面东南盖14层高,我的6层,所以欠包工头房款 前天 21:02
答 您好,具体是什么情况,你现在的诉求是什么
问 买房已经交首付,并且付了一年多的贷款,交房时开发商手续不齐,可以退房吗 前天 13:32
答 买房已经交首付,并且付了一年多的贷款,交房时开发商手续不齐。可以退房
问 网购东西吃后过敏严重 前天 12:54
答 您好,建议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并赔偿处理
问 我个人创作的图画被拼多多平台的店铺拿去私自商用,销量很大,与店家沟通要... 06-30 19:37
答 你好,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问 我右转直行车撞过来了 06-30 17:18
答 您好,发生交通事故首先需要报警处理
信阳地区
潢川县律师案例
2021-04-150次
效奖金等。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每天上班12个小时,从早上七点到晚上七点,中间只有半小时吃饭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八小时,每天加班的时间未支付加班工资。另外,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节假日加班,也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予以补缴。2019年10月,被申请人因裁员让申请人去别的单位工作,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52420.5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024.35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裁决结果: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牛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工资差额39392.6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0478元,二项合计49770.69元。
2021-06-230次
及豫XXXX挂重型仓栅式全挂车以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付款方式为:首付现金14万元,剩余11万元等到挂靠公司改名为原告时付清。被告保证该车来源合法,无抵押、无贷款、无任何经济纠纷。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被告欠原告其他债务冲抵首付款98000元,原告另外转账支付了购车款52000元,共计支付了15万元。被告在2020年12月29日将车辆交付给原告,此后原告一直运营该车辆。2021年3月1日凌晨,该车辆被其他人扣走,原告立即报警。后来从警察处得知,因被告拖欠高安市某公司的欠款未支付,高安市某公司派人将车辆扣走,现车辆不知所踪。原告认为,因被告与第三人的纠纷导致涉案车辆被扣走,原告无车可用,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2、被告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吴某某购车款15万元。
2021-07-300次
处时,因与乘车人杨某(章某妻子)发生争执,将车停在高速公路超车道内,杨某下车后章某驾车离开。被告人舒某驾驶豫SM1Q**小型轿车行驶至此处时,在行车道内与杨某发生碰撞后离开,造成舒某车辆受损、杨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舒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检察院以舒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律师观点】河南平义律师事务所吴超律师(原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舒某的辩护人。吴律师通过仔细研读案件卷宗、会见、以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事发在高速公路上,事发路段属于监控盲区,且当天下雨天已黑,车流量密集,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舒某犯交通肇事罪,遂决定对其进行无罪辩护。吴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被害人杨某的死亡原因不明,与舒某没有因果关系。根据事发时的情形不能排除在舒某经过事发地点以前,杨某已经收到车辆撞击的可能,更加无法确定杨某在舒某经过以前是否死亡;二、被告人舒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1)从事故发生时经过车辆的行车记录仪看出,在事故现场没有撞击脱落碎片,勘验现场的碎片有故意摆拍的嫌疑,也与舒某所驾车辆缺失的碎片成色痕迹不一致;(2)被告人舒某的陈述与大巴车司机的证言可以同时证明在被告人车辆到达前,被害人已经躺在超车道上,生死不明;(3)章某驾驶的车辆是南京市公共出租车,章某向公安机关陈述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被毁无法调取调取,与出租车公司能够提供的的行车轨迹并确认章某在事发地点停车的事实不一致,不能排除章某故意杀害杨某并通过制造交通事故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4)事故发生后舒某特别陈述了大巴车的存在,但警方没有足够重视对大巴车进行调查,由于侦查机关的原因没有及时提取相关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更无法确定事故车辆,侦查机关仅凭一块碎片便推定舒某就是肇事车辆,并认定肇事逃逸,明显证据不足,无法令人信服。四、即使是舒某的车辆与被害人发生碰撞,本案也应定性为意外事件。【审判结果】光山县人民法院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某犯交通肇事罪,在证据上达不到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和证明标准,且事故发生前被害人及其丈夫的行为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舒某的行为属于交通事故逃逸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舒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舒某无罪。【律师说法】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本案中虽然公安交管部门虽然认定舒某构成肇事逃逸并以此认定舒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实发现存在诸多疑点,因此在无法排除疑点的情况下,事故认定书便不能作为认定舒某构成犯罪的唯一证据,还应结合案件本身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在本案中,舒某是否是导致死者死亡的第一责任人存在疑点,甚至是否与死者的身体发生接触也存在疑点,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是值得肯定的。同时,在此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车辆有异动或者不正常的现象应及时停车查看,发现车辆有受损时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情况。否则一旦发生亡人或重大人员受伤的情形,极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潢川县律师文集
2021-04
25进行赔偿,消费损害赔偿也有一定的范围,在赔偿之前需要确定赔偿范围,那么消费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消费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按此规定,消费者的求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个方面,因此要赔偿的范围也包括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消费者请求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还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二、消费损害赔偿的原则1、对等赔偿的原则。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全部、等价赔偿。消费者遭受侵害有权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对此,有过错的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赔偿损失的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受到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得以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所以这种对等赔偿仅仅只是有过错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最基本的法律责任,也是适用最广泛的法律责任。2、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即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双倍赔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规定的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规定。由于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在主观上有较大的过错,也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其社会危害程度较之其他有过错的经营行为会更大,故法律规定了更为严厉的赔偿原则。3、承诺赔偿的原则。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消费损害按照经营者先前的承诺予以赔偿。经营者为推销自己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所做出的承诺是影响消费者做出消费选择的重要因素,一旦消费者接受其承诺,双方即形成一种约定的合同关系。因此如出现与承诺条件相悖的情形,经营者即应按其承诺进行赔偿。三、消费者索赔的注意事项1、要注意收集、保留购物发票或服务发票。2、要有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验证以及商家提供的广告、明示承诺。3、要有损害实物、记录、鉴定、病历及其他相关材料。4、要注意投诉的法律时效。涉及商品质量问题,应在15天以内要求修理或更换。实行“三包”的商品要按“三包”的规定,财物遭受损失的索赔诉讼时效为2年,人身损害的则为1年。5、要选择好索赔对象。一般可向经营商家索赔,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生产厂家索赔。受虚假广告误导致害的可向经营者和广告主索赔。综上所述,消费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时,经营者需要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如果是财产损害,那么经营者应当赔偿全部的财产损失。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消费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查看2021-04
25品侵权了,那么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最重要的是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第一位的责任主体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通例是依照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受害人的主张确定。受害人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销售者和生产者只要被起诉,不论其是不是产品缺陷的形成之人,只要消费者取得的产品确实存在缺陷,被起诉的一方就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因此,“最近”规则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受害人可以选择距离自己“最近”的请求权行使。产品侵权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应当是产品缺陷的造成者,是谁造成的缺陷,就由谁最终承担责任。因此,“最终”的规则是:一是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要求追偿。二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二)运输者和仓储者的责任造成损害的产品存在的缺陷,有时候也可能是由运输者或者仓储者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则损害赔偿的责任就“最终”地要由运输者或者仓储者承担。因此,因运输者、仓储者的原因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三)原、辅材料提供者和零、部件提供者的责任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有时候产品的缺陷是由于原、辅材料或者零、部件的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这时候,按照最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应当是缺陷的发生之人的规则,还是要由最终造成产品的缺陷的人承担责任。因此,向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原、辅材料,生产者用该材料制造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民事责任。生产者有权向缺陷原、辅材料的提供者追偿。向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零件、部件,生产者用该零、部件制造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民事责任。生产者有权向缺陷零、部件的提供者追偿。二、产品侵权责任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侵权责任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一)普通诉讼时效--2年。产品侵权责任的普通诉讼时效一律为两年,即使是侵害人身造成伤害、死亡的,也不受民法通则规定的短期时效一年的限制,亦为二年时效。(二)最长诉讼时效--10年。最长时效不执行二十年的规定,而规定为十年,因而比民法通则规定的时间要短。(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不受限制。如果产品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则不受最长时效期间的限制,应以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为长期时效,但该期间不足十年的,应执行十年长期时效。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相关法律知识。对于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查看2022-02
10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只要事故发生就要赔偿。对于限额之外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赔偿数额。简言之,就是在题述的情形下,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其余的损失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实务问题九问: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出租车在运营中,与一货车相撞,致使乘客受伤,货车负全责。乘客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货车方赔偿10万元。但在执行时,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2万元,在此情况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答:在这起交通事故之中,涉及了两个法律关系,即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发生在乘客与货车方之间,而运输合同关系发生在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乘客与货车方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乘客与出租车方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乘客与货车方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损害赔偿,乘客与出租车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对象是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性质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且已经由法院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故基于上述不同,这起交通事故中的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如果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应注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可见《民法典》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受害人有损害或加害人有获益才有赔偿,且损害或获益实际发生多少,赔偿就赔付多少。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的损失是10万元,并且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义上,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赔偿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实务问题十问:赔偿权利人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该规定确定的赔偿义务期间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然可能继续生存。如果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精神,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因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继续性发生的费用,在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如果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则将继续产生赔偿费用,只要损害事实仍然存在,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权不应受到诉讼次数的限制。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赔偿期限,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相关因素后,以1年期为单位确定赔偿期限。但是这种做法就需要赔偿权利人在生存年限内,每年都到人民法院起诉,无疑增加了赔偿权利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且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即在5~10年的期限内确定赔偿期限。一方面,这样操作有司法解释规定作为依据;另一方面,在5~10年确定赔偿年限可以减轻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负担,同时也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的定型化赔偿原则。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更加符合侵权法确定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实务问题十一问: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仍然属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答:2020年修正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简言之,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然而,《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都仅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曾引起过广泛的疑问,即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赔偿?从立法解释上来说,一般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继了《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十六条的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事实上,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查看热门法律问答
债务案件到执行局了 原告是否能撤诉
共3条回复>>有一个人欠我钱,有欠条,有录音,约定还款时间也到了,她就是不还,我问我...
共2条回复>>你好,情问银行可以随便把个人取款的监控录像发给别人吗
共1条回复>>原农村户口转成城镇户口了,现在可以在转回农村户口吗
共2条回复>>好吧,我想问问我的朋友们,他们一起喝得太多了。一个不喝酒的人提前开车送...
共3条回复>>工伤肋骨骨折五粉精华。还伤肺,可以评价几级工伤。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找律师:
周边律师:
区县律师: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友情链接: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2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