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义务是哪些?
导读:
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义务是如下:
1.妥善保管标的物;
2.不使用标的物;
3.亲自保管标的物;
4.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种类有如下:
1.一般保管合同
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2.特殊保管合同
(1)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2)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
法律快车提示您,保管人违约责任的规定如下: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仓储期间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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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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