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种类
导读:
房地产登记种类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当事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需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按照规定提交材料。
房地产登记种类:
1.总登记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一次性、统一、全面的产权登记,也称静态登记。这是房屋产权登记中最基本的登记。
2.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初始登记一般为首次取得所有权的登记。
3.设立登记
根据物权法理论,他物权产生于既有权利,是原权利人设立的结果,所以他物权登记,称为设立登记。
4.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也称之为动态登记,是指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而变更时进行的登记。
5.变更登记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指房屋在进行总登记以后,发生了翻建、扩建、拆除等变化而进行的登记。
6.注销登记
房屋登记应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法律快车提醒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房地产的相关转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房地产登记由房地产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国家对房地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办法。
1.申请登记
2.勘丈绘图
3.产权审查
4.绘制权证
绘制权证包括缮证、配图、核对、盖印四个流程。
5.收费发证
收费发证是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税、收费和发证。产权人缴纳的税费,原则上应包括印花税和登记费、勘测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房屋的买卖、赠与、典当以及不等价交换等,都要由承受人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一般委托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代为征收。
发证,即产权人缴纳税费后,由发证机关发出领证通知书,产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携收件收据、缴纳税费收据以及身份证件等到发证机关,经检验无误后,发给房屋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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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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