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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8-07 08:25:43 人浏览

导读: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有: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原件;2、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病历资料原件;3、对医疗器械、药品等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等与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的材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有: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原件; 2、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病历资料原件; 3、对医疗器械、药品等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等与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的材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什么资料的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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