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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与合同不一致时以谁为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29 14:15:26 人浏览

导读:

如果发货单数量少于合同约定,需要以合同为准,没有足额交付的一方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发货单数量多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对方多交的部分,以买受人实际作出的表示为准。

发货单与合同不一致时以谁为准

如果发货单数量少于合同约定,需要以合同为准,没有足额交付的一方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发货单数量多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对方多交的部分,以买受人实际作出的表示为准。

发货单与合同不一致时以谁为准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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