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效力是怎样的,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怎么办
导读:
格式条款的效力是提供格式提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格式条款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等,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效力是: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时无效:
(1)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2)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法律快车提醒您,从合同内容方面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
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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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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