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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有哪些,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如何表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9-17 11:40:03 人浏览

导读: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以及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人表决即可。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以及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人表决即可。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一、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有哪些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如何表决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业主权利存在形式有哪些

  业主权利以下列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业主应当享有的权利,即法定权利;另一种主要指在委托型物业管理中,以选择的物业管理企业为相对人,由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和业主之间订立业主公约中约定的业主应当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即约定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法律也认可和保护此种约定利益。

  法律快车提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共有部分分为全小区、全楼共有以及两户共有,比如楼板承重墙之外的隔墙。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双2/3参与表决,双3/4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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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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