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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赠与合同可以仲裁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0-09 14:21:59 人浏览

导读:

财产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当中进行约定的是可以进行仲裁的,对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财产赠与合同产生纠纷的,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处理方式,当事人也可以就财产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增强财产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财产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当中进行约定的是可以进行仲裁的,对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财产赠与合同产生纠纷的,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处理方式,当事人也可以就财产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增强财产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财产赠与合同可以仲裁吗

  赠与合同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仲裁。

  合同纠纷的处理途径: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二、民法典财产赠与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穷困抗辩】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的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不同于赠与行为,因为赠与是赠与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为内容的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如果仅有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就无法成立。

  总的来说,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后由受赠人接受的合同。因此,是一个单方面的合同,不需要被赠与方同意,也不需要被赠与方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赠予财产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民法典规定,赠与财产是否需要公证,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如果双方同意公证的,可以办理赠与公证,但不办理公证,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快车提醒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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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条
  • [2]《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 [3]《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 [4]《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条
  • [5]《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 [6]《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二条
  • [7]《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 [8]《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四条
  • [9]《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五条
  • [10]《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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