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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产权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8-28 09:05:58 人浏览

导读:

房地产产权纠纷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当事人之间因为房地产产权问题产生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进行判决,一般当事人所拥有的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证明,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出示证据证明自己拥有房屋产权。

  房地产产权纠纷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当事人之间因为房地产产权问题产生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进行判决,一般当事人所拥有的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证明,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出示证据证明自己拥有房屋产权。

  一、房地产产权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房屋买受人基于买卖双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合意占有房屋后,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据此,房屋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义务。房屋出卖人逾期不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该项请求权属于典型的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自无争议。而房屋交付后,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现行法尚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买受人基于双方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占有房屋后,请求出卖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手续,此种请求权具有合同依据但已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其目的在于将以取得所有权为目的合法占有递进为完满的所有权。此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快车提醒您房屋产权纠纷可以按照规定提起诉讼。

  二、房地产产权纠纷如何解决

  房地产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协商、仲裁、行政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

  房地产纠纷的调解协商解决。调解是指房地产纠纷的当事人,在不能相 互协商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房屋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房屋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协商是指房地产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三 者参加的情意下,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精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达成协议,使房屋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的方式。协商解决方式的优点在于简单易行,迅速稳妥,并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统一认识,增进了解,不伤感情。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解决。房地产纠纷仲裁是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在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和拆迁等方面发生纠纷,经过协商不能解决时,请求房地产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作出仲裁的活动。它是一种准司法性的专业化仲裁。房地产仲裁由市、区、县设立的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进行,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房地产纠纷仲裁大大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

  房地产纠纷的行政解决房地产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后悔的房地产纠纷,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该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解决一般经过一级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必经程序。

  三、房屋产权纠纷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村委会××路9号。

  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

  被告:×××,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路9号。

  联系方式: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市××路9号。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市××中心13楼d座。

  联系方式:×××××××。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月×日原被告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市××小区b栋10层1005号个人住房,建筑面积为109.64平方米。产权转移手续由经纪方负责办理,买卖双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办理产权转移所需的手续应由买卖双方各自提供的全部资料给经纪方。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给予卖方1个工作日宽限期履行义务,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如卖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满10日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单方接触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予买方,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已收取买方的房款应当日退回给买方,买方不可再进一步要求卖方做任何赔偿或迫使卖方履行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所购房屋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更名等的所有凭证和手续。但被告于2009年×月×日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直至现在,被告仍无理拒不提供任何手续。期间,原告曾多次与其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坚决表示不予履行。2009年 ×月×日原告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定金人民币40000元,但遭到被告拒绝,被告表示只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8条以及有关规定,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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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
  • [2]《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十五条
  • [3]《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十八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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