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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程序,破产重整转让股权是否可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7 15:54:27 人浏览

导读:

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程序是出现重整事由;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审查;指定管理人;通知、公告;编制债权表并提交核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务人可以在监督下经营事物;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分组进行表决。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是不可以转让股权的。

  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程序是出现重整事由;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审查;指定管理人;通知、公告;编制债权表并提交核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务人可以在监督下经营事物;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分组进行表决。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是不可以转让股权的。

  一、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程序

  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程序包括:

  1.出现重整事由;

  2.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审查;

  4.指定管理人;

  5.通知、公告;

  6.编制债权表并提交核查;

  7.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债务人可以在监督下经营事物;

  9.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0.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分组进行表决。

  二、企业破产重整期间转让股权是否可以呢

  企业破产重整期间不可以转让股权。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由重整人全面负责,出资人对债务人的事务已丧失决定权,因此,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法律快车的小编提醒你,在重整期间,如果允许出资人转让股权,将会导致债务人股票价格大幅下跌,是本来处于困境的债务人财务更加困难,从而直接影响重整程序的进行。此外,如果允许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股权,那么他们会通过各种手段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债务人股票价格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对债务人具有利害关系而继续竭尽全力为债务人服务。

  但应该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对所有的持股人转让股票进行限制。也就是说,持股人在不具备上述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

  三、企业破产重整一般涉及哪些法律呢?

  企业破产重整一般涉及的法律有:

  1.企业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1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1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1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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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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