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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7 13:48:43 人浏览

导读:

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需要从级别管辖以及地域管辖两个方面确定,县、县级市或区一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中级法院管辖,破产案件也可以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需要从级别管辖以及地域管辖两个方面确定,县、县级市或区一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中级法院管辖,破产案件也可以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考虑企业在哪一级工商部门注册。县、县级市或区一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住所地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很多人将公司住所地理解为公司注册地,就是营业执照上的地址,这个理解并不准确。

  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注册地和经营地是一致的,这类企业的住所地就是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但也有一些企业在多地设立办事机构,有的企业注册地只是一个空房间,有的企业注册登记的地址只用来存放资料,因此判断债务人住所地时,需要结合其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开设时间、数量集中地等因素。例如有的企业,总部设在北京,其实只有一些行政财务人员,实际经营的地址则在其他省的地市,主要的资产和债权债务都在地市的机构,这样的企业在破产时最好就将它的主要经营地确定为住所地。

  二、破产有什么特征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二)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三)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四)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三、破产案件一般多久结案

  破产案件结案时间看情况:

  (一)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即法院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相关知识,破产案件只能向规定的管辖法院申请,不在受理范围内的案件,法院不受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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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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