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图文说法> 破产清算> 破产案件管辖规定

破产案件管辖规定

更新时间: 2019-08-16 17:16:02 0人浏览
破产案件管辖规定
律师解答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管辖的规定。

其中,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图文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 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