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
导读:
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内容主要包括破产行使时间、破产行使途径、破产取回权利行使需要支付的费用、取回标的以及取回权行使的对价给付这五点。破产清算申请需要存在到期债务或者是即将到期问题无法偿还,股东针对公司情况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后申请破产。
(一)行使时间
1、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
2、权利人逾期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二)行使途径
1、权利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
2、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行使取回权。
3、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取回条件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应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
(四)取回标的
1、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一般限于取回原物。
2、取回变价款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有权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3、取回保险金、赔偿金或代偿物(代偿取回权)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该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五)取回权行使的对价给付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二)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三)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四)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破产清算程序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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