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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2 14:21:58 0人浏览

导读: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那么行使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条件?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行使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条件
  •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一种特殊方式,关系到破产财产及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行使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条件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抵销权有以下限制条件。

      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

      《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2、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 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因为法...

  •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一种特殊方式,关系到破产财产及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行使破产抵销权有什么限制条件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抵销权有以下限制条件。

      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

      《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2、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 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因为法律 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

  •   核心内容:债权人债务人在想要行使抵消权的时候,需要注意一个关于肯定性的条件,这些肯定性的条件是什么呢?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债权人、债务人

      破产法第四十条中规定的债权人是指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有权请求破产企业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债务人是指负担债务,应当履行一定义务并且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全面理解的重要性在于债权人包括法人,更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没有排除作为企业法人的债权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基于简化交易、追回对外债权等合理目的主张抵销权的权利。

      2、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

      破产抵销权所抵销的债权人的债务此处的限制是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发生时间法律在此没有限制。但这并不是破产法对债权、债务发生时间唯一的限制,下文将结合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具体分析破...

  •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要件为:保证人履行了保证债务,债务人实际免责,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还在下文中为广大读者提供了更为详细的内容。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代为清偿的部分。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

  •   核心内容:股权转让有什么适用条件和限制?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引起公司股权变动的几种情形,包括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等。上述股权转让有什么适用条件和限制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权转让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股权转让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一、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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