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银行抵销权的对抗效力
导读:
当客户在银行的存款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冻结或被法院采取其他扣押措施后,银行能否将自己对客户的债权与客户的存款相抵销呢?这一问题实际上是抵销能否对抗冻结等扣押措施。
在破产程序中,客户的存款事实上也是处于类似这样一种冻结或扣押的状态的。根据2002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计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针对这一项规定,银行业界颇有意见,认为“企业破产就是破银行的产”。这其实也反映了一个现象:作为拥有大量债权的银行在企业进入破产阶段后,其权益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维护。
但仅从该条文来看,并无绝对否认破产程序下银行抵销权之意,而只是认为在破产程序中的银行抵销权不具有优先于法院冻结、扣押等禁令的对抗效力。因此给银行抵销权的行使设置了一个前提:须经法院审查,如果法院审查后予以认可,银行就可以通过扣划债务人的款项抵扣贷款债权。由于今年新《企业破产法》颁布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仅在与新法不抵触的范围内继续有效,而该处的规定是合乎《企业破产法》立法精神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由于涉及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问题,因此必须转向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抵销权。在该程序下,银行抵销权不应该有对抗法院禁令的效力。而且该规定也并不否认银行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抵销权,只是要求银行履行行使破产抵销权的程序性义务,即银行不能擅自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而须经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债权申报和法院审查许可后才能行使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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