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验收期限
导读:
买卖合同验收期限包括立刻验收、及时验收和在合理期间进行验收,一般双方在买卖合同当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验收,没有约定的,一般要在合理的期限内验收,一般当事人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验收时间,避免产生纠纷。
(一)立刻验收。此处所讲的“即时”是指在标的物交付时验收工作随即就应进行的情况,属于标的物数量质量风险须立即转移的情况。如仓储合同中的仓储物入库,对入库的仓储物保管人须在仓储物入库时马上进行核对检验,因为仓储物一旦入库,进入保管阶段,其数量和质量风险就转移到保管人这方,同时从民法上讲,当仓储保管物交付给保管方后,保管物的灭失风险责任也转移到保管方。
(二)及时验收。有些交付与验收的衔接,虽不与前面的“银子当面点清,出门概不退换”的即时验收那么紧凑严格,但仍需接受方在短期内马上进行验收,否则由接收人自己承担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损害变化风险。这一类交付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第一是交付标的物为容易发生质量变化的物品,如农副产品中的鲜活产品,不进行及时验收,质量发生变化后责任难以判断。
(三)“合理期间”验收。这也是一个极富弹性的规定。多长的期限是为“合理”,也只能根据交易习惯和参考一些规定确定。一般将交付物的质量分为“外在质量”和“内部质量”。外在质量是指对交付物可以直接观察到的质量标准,如外型尺寸、规格品种、颜色包装等,由于这类问题不需要借助专门的仪器进行复杂的检测或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试验就能确定,期限上比较短。而必须经过运行使用后才能确定质量的机器设备等标的物的验收则有比较长的“验收期”。
(四)在谈到验收期限的问题时,我们应将验收与物的质量保证加以区别。验收是以交付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为目的,它解决的是合同交付义务方是否如约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合同的另一方接收方的义务的履行,如支付货款,支付加工费,支付运输费,或者是仓储保管义务的开始等。而质量保证责任是后合同义务,属法定的合同附随义务。在质量验收中,交付人承担的是双方约定的主合同义务的履行责任,是约定义务;在保修期内,交付人是对交付产品的质量问题的法定瑕疵担保责任,属法定义务。
(一)合同的有效期分为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终止。
(二)合同生效时间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三)合同终止时间
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把好货物验收方法这一条款的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货物的验收办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须注意明确订明。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手段;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一般地,验收的办法有外观验收;理化验收;安装运行验收;破坏性验收等,采用哪一种方法应在合同中订明白。有的验收需要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的,应当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验收以保证其验收的法律效力。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验收期限。国家有验收期限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按下述原则约定:需方自提的,在提货时当面点清验收;供方送货或代运的,货到后10天内验收完毕,特殊情况的双方在货到时或者合理的期限内验收。没有验收,不得动用,一旦动用,就视为验收合格,不能再提出数量及质量的异议。
此外,合同中也应明确规定验收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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