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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5 08:17:30 人浏览

导读:

货物买卖合同一般体现在进出口交易上,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那么货物买卖合同期限是什么时候?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何时转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货物买卖合同一般体现在进出口交易上,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那么货物买卖合同期限是什么时候?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何时转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货物买卖合同期限

  1、明确规定交货期

  (1)限于某月或几个月内交货。

  (2)限于某月某日或以前装运。

  我国进出口合同一般采用以上规定交货期的方法。这种规定方法比较明确具体,既可使卖方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同时,也有利于买方预先掌握货物的装运日期,做好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的准备。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收到预付货款后若干天装运

  3、采用术语表示交货期

  当采用国际贸易中一些术语如立即装运、尽快装运、即期装运等时,对这类术语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规定,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的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

  二、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何时转移

  (1)以交货时间作为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以过失之有无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前提《合同法》第143条、146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或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对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涉及运输的交货,货交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合同法》第145条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卖方交货不符导致买方拒收时的风险承担《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四年。

  以上就是“货物买卖合同期限”的全部内容,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坚持,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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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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