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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多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10 13:38:36 人浏览

导读:

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涉及到经济补偿还应当给予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不同情况的劳动者所得到的经济补偿是不同的,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并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涉及到经济补偿还应当给予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不同情况的劳动者所得到的经济补偿是不同的,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并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一、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多少

  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即通常所说的社平工资三倍封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 9 9 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

  在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其具体标准为3-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同时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循环使用。

  三、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规定的医疗期内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标准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中,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多少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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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劳动法》
  •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 [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 [5]《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 [6]《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 [7]《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 [8]《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四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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