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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合同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8-18 14:15:00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往往很多时候是需要对合同进行分类的,那么你知道继续性合同有哪些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往往很多时候是需要对合同进行分类的,那么你知道继续性合同有哪些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继续性合同有哪些

  (一)固有继续性合同:非一次性给付可以完结,而是以继续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随着时间经过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典型的固有继续性合同有租赁合同雇佣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二)继续性供给合同:在一定期间内,一方向另一方连续供给定量或不定量的一定种类、品质的物。典型的继续性供给合同为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三)因继续性交易关系而产生的继续性合同。以基础合同为框架在其基础上反复订立的个别合同组成的一些列继续性交易。这种继续性交易在性质上并非单一的合同,而是反复的债务关系,且双方都可以自由的终止继续性交易关系,体现了继续性合同欠缺确定的总给付内容、具有延续性的显著特征

  二、合同期限届满继续履行有效吗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履行的,如果双方没有异议的,视为合同的延续,是有效的,但双方最好重要签订新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合同义务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

  合同义务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有三点:

  (一)须有违约行为。

  (二)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三)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符合这三项条件,才能够使合同继续履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继续性合同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继续性合同常见的有租赁合同、雇佣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供电合同、供水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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