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合同有哪些
导读:
合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尤其在商务交往中,合同可以确保签订各方的有效权利和义务。当乙方出现违约的时候,其实除了赔偿违约金,还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弹药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继续合同有哪些?哪些情况下不用继续履行合同?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继续性合同,是指不断的重复相同内容的合同,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租赁、借用、消费信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继续性合同,其基本特色是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包括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旅游合同、委托合同、劳务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消费借贷等。
1、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在这种情况下,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规定为无溯及力,当事人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如委托合同中如规定有溯及力,会使受托人的代理行为全部失去法律效力,这样代理人及通过该代理行为面与委托人成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均有遭受损害,不利于促进社会交易。
2、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是有溯及力的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的效果及标志。这样规定是对守约方比较好的保护,因为有溯及力,合同自始无约束力,应恢复到合同签订时的状态,对守约方有利。
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的一种,民法典有三项限制条件
1、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一物两卖的情况,一方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不能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比如,强制违约人提供劳务,强制演员演出。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继续履行必须是受害人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选择权在债权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继续合同有哪些”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继续合同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将合同继续下去,继续合同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时间因素,这一点大家要好好把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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