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导读:
我们都知道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那么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怎么样?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不用再承担举证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如果有以上三种情况之一,患者不用再承担举证责任,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举证,比照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被告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患者只是对产品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举证,不必证明过错,由医疗机构或生产者提供证据证明免责的情形。
(二)医疗损害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在一般情形下把医疗损害定位为过错责任,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发生了变化。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对于医疗损害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患者只需证明与医院有医患合同关系并且在医治过程中受到损害即可,对于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都由医疗机构来举证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医疗损害的最关键证据就是鉴定结论,其实举证责任不论是医疗机构承担还是由患者承担,都需要做医疗事故或是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对于案件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医疗机构可以证明免责的情形
(1)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2)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第二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对于加班事实的存在应当举证证明。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接着明确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特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劳动合同并非唯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也应当持有。因此,本案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此看来,合同纠纷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完全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一般是为了维护弱小群体的利益,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另一方。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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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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