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赔偿标准
导读:
租房一般来说都是六个月起步的,以下则是短期租房,无论租房时间多少,只要发生租赁行为就要签订租房合同,租赁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的一种。那么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赔偿标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
(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赁费用每月仅为1000元,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一万元,那么违约的一方可以请求降低。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由当事人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协商进行处理,一般合同会约定违约责任,按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如果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租金不返还;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未履行部分的租金可以返还承租人。
在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分别成立独立的合同关系,违约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应扩大至合同主体之外。二是合同权利义务合法性原则。如A(出租人)与B(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成立与解除是合法的,B与C(次承租人)之间的次租赁合同也是合法的,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分别进行违约责任分析,并向责任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租赁合同解除合同如果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租金不返还,未履行部分的租金可以返还承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的情况,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二)《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
(三)《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
租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随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防范风险,一般都会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定要具体且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要特别注意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租房常常会发生不少纠纷,因此在进行房屋租赁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约定租房合同中的条款,为了避免后续发生一系列不愉快的事情。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赔偿标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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