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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医鉴定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2 14:04:22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知道,发生刑事案件,鉴定是不或缺的一个环节,鉴定结果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刑事案件法医鉴定程序有哪些?法医鉴定程序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们都知道,发生刑事案件,鉴定是不或缺的一个环节,鉴定结果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刑事案件法医鉴定程序有哪些?法医鉴定程序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案件法医鉴定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法医鉴定程序

  二、法医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一)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二)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三)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四)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五)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六)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七)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为: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四)通知时间做鉴定;

  (五)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对于有些案件是要到指定的鉴定机构的,对于鉴定结果也是可以提出异议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案件法医鉴定程序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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