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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鉴定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0 17:10:35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鉴定规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鉴定的委托书进行司法鉴定的具体时限。那么,刑事诉讼法中司法鉴定的期限具体是多长时间?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结果不服有异议怎么办?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关于刑事鉴定规定的相关内容。
刑事鉴定规定
  •   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

  •   人与人之间有时候难免发生矛盾,有时候可能还会被殴打致伤,所以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报警、就医、申请伤情鉴定等,那么伤情鉴定多少级够刑事责任?刑事伤情鉴定标准是怎样的?申请伤情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伤情鉴定多少级够刑事责任

      1、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就要负刑事责任。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一些执法机关的办事人员来说,需要经过相应的辩认。那么刑事案件鉴定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案件鉴定:

      1、鉴定的提起程序。通常由相应的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或由相关人员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由司法机关决定并委托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2、鉴定的实施程序。通常有直接鉴定、缺席鉴定及文证审定等种类。

      3、鉴定结论的出具。 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五)案...

  •   在我国,对于刑事犯罪的审判是相对比较复杂的,而刑事司法鉴定是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的,对保证案件的审判公正起着很重要的角色,也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刑事司法鉴定的标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刑事司法鉴定的标准  (一)听器听力损伤标准  1、 重伤一级

      (1)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2、 重伤二级

      (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2)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4)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5)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轻伤一级

      (1)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双耳外耳道闭锁。

      4、 轻伤...
  •   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往往对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是否存在、所涉罪名是否成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被定位于“侦查行为”并主要由侦查机关启动的鉴定机制存在许多弊端,需要重新定位、整体设计。  明确鉴定的性质,关系到谁来启动鉴定活动、鉴定人如何产生、鉴定结论如何采信等一系列重要的问题。而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鉴定的性质作出科学统一的界定,鉴定性质的模糊导致立法及司法中许多具体问题的不顺畅,所以,明确鉴定的性质及位置,是建构鉴定的基础问题。  鉴定不应被定位于侦查行为  在刑事诉讼法中,鉴定置于“侦查”一章中,被定位于“侦查行为”或“侦查活动”。几乎所有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都认为鉴定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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