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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性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7 07:02:12 人浏览

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很多时候在诉讼当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往往都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有其专门的特性,那么电子证据的性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很多时候在诉讼当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往往都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有其专门的特性,那么电子证据的性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电子证据的性质

  在诉讼或仲裁领域电子证据的效力、作用、性质一直是困扰各国法律界的问题 ,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来说,因其对证据的种类限制较少,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可能被法庭采纳,只是立法中缺少对电子证据的规定而已。对于英美法系的国家,由于其奉行“最佳证据规则”,原件才是最可信、最可靠的证据形式,而电子证据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原件”,其原件只是一堆人们无法识别的磁信号,人们看到的只是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这就使得电子证据在诉讼或仲裁中的 应用 受到限制,为此,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对策,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1999年10月13日通过一项名为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简称UETA的法案,承认合同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样有效,旨在建立电子签名的国家标准,增加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以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

  二、电子证据的运用规则

  对于电子证据的运用来说,仅肯定了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并没有解决所有问题。由于自身的数字化特征及其技术性要求,电子证据在被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时,自然应较一般证据有着不同的要求。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是人们质疑其证据能力的主要考虑,也是其证明力大小的决定因素,对于电子证据可靠性的保障是发挥电子证据作用的关键所在。电子证据的可靠性保障,应当贯穿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从证据的收集、提取和保存到证据的出示和审查断)。

  三、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取证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当予以排除。取证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要依法进行,不得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证据,比如通过偷录、偷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电子证据的性质的相关知识,取证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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