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性质
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很多时候在诉讼当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往往都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有其专门的特性,那么电子证据的性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诉讼或仲裁领域电子证据的效力、作用、性质一直是困扰各国法律界的问题 ,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来说,因其对证据的种类限制较少,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可能被法庭采纳,只是立法中缺少对电子证据的规定而已。对于英美法系的国家,由于其奉行“最佳证据规则”,原件才是最可信、最可靠的证据形式,而电子证据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原件”,其原件只是一堆人们无法识别的磁信号,人们看到的只是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这就使得电子证据在诉讼或仲裁中的 应用 受到限制,为此,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对策,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1999年10月13日通过一项名为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简称UETA的法案,承认合同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样有效,旨在建立电子签名的国家标准,增加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以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
对于电子证据的运用来说,仅肯定了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并没有解决所有问题。由于自身的数字化特征及其技术性要求,电子证据在被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时,自然应较一般证据有着不同的要求。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是人们质疑其证据能力的主要考虑,也是其证明力大小的决定因素,对于电子证据可靠性的保障是发挥电子证据作用的关键所在。电子证据的可靠性保障,应当贯穿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从证据的收集、提取和保存到证据的出示和审查断)。
取证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当予以排除。取证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要依法进行,不得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证据,比如通过偷录、偷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电子证据的性质的相关知识,取证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应用的飞速延伸,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从最早的恒生公司诉王洪网上名誉侵权纠纷到新浪诉搜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
——兼论电子证据的非独立性法律地位摘要:证据,是诉讼程序中的第一要素。从立案到开庭审理,从当事人举证到合议庭合议,证据的作用贯穿始终。而作为科技发展和时代进步的
身份证过期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换新的身份证。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更换,也可以在异地派出所更换。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更换
两张身份证注销其中一个的办法:当事人拥有双重身份证的,应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带上本人后办理的身份证办理注销手续。当事人应书面说明该身份证的形成原因。
当事人的所有隐私信息都是被法律保护的,所有公民都享有隐私权,侵犯隐私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
网络销售是用第三方身份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属于交易欺诈的范畴,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