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情形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医疗事故往往也是需要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的,往往医疗机构是有过错的一方,那么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情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此外,新政还专门明确,今后医疗事故的赔偿可通过保险机构承担的方式解决。
根据《办法》要求,沈阳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保险经纪人及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此外,医疗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省和沈阳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诊疗行为是医疗纠纷,尤其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产生的前提。没有诊疗行为,医方和患方之间就没有了接触的主要基础,毕竟医院不是一个适合闲逛的地方,患方去医院的主要目的是治病就医。那什么是诊疗行为?通常来讲,诊疗行为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在提供诊疗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手段。
诊疗行为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可以用排除法来进行理解。一般来讲,以下情形不宜认定是诊疗行为:
在医院自伤自杀;
医院管理有瑕疵而第三人介入侵权,如他人去医院偷走婴儿的情形;
故意伤害患者,如拿患者做试验,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医院设施存在瑕疵导致的摔伤等情形。
在这些情形下,患者存在的损害是因为诊疗活动以外的原因发生,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来主张权利,而不适宜按照医疗损害赔偿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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