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结算的标准
导读:
承包方与发包方通常签订结算协议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内容包金额、违约条款等其他内容。因此,结算协议的效力,与当事人双方工程价款的确定、是否能够启动司法程序等问题密切相关。那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结算的标准是怎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认定施工合同无效但结算协议有效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结算协议体现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结算协议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对应付工程款所达成的合意,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结算协议不以施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可以独立存在。
从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主从合同之间具有成立、存续、消灭上的从属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或消灭,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或消灭。
(三)结算协议可避免鉴定,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既然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结算,结算价款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与缔约时的市场行情相符,按照这一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利于当事人接受。依据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的结算协议计算工程价款,可避免采用鉴定等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延长案件审理期间,增加当事人诉累,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衡量合同无效的一般意义上的规定,对所有种类的合同均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同样适用上述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从签约主体(是否有资质)、签约的前提条件(是否需要进行招标)、签约的起由(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方面进行认定。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首先从上述几个条件人手,一一对照,确定合同的效力,只有正确地认定了合同效力,才能正确地进行下一步的审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能简单的无效化处理,又应当有别于有效合同,所以在司法实务尺度难以把握,争议较多。基于此,司法解释和司法意见均有散见的规定。具体有以下情形: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四)人民法院可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五)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但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应当按工程定额、工程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确定工程价款。
(六)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扣除工程折价款中所含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
协议是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也应当具备合法性。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利。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结算的标准的相关内容,如有其他方面问题,可以来法律快车平台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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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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