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的受托人可以几个
导读:
在实践中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碍于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办理事务时,可以将自己的事务委托给他人代为处理,在委托之前需要签订委托书,这样就可以在法律上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委托书的受托人可以几个,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委托书的受托人可以有多个,一般两个足以。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或称被委托人。
(一)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民法典》第922条)。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有以下含义:
首先,委托人有指示时,应尽可能地遵守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其次,受托人在情势紧急时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最后,受托人在变更指示后,负有报告义务。在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受托人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应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委托人。如果因受托人的怠于报告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
(二)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民法典》第923条第一句规定,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事务。之所以要求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意在防止出现受托人有负委托人信任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形。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法律当然无禁止的必要。若有紧急情况发生,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于不得已事由之下,也可以转委托。
(三)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和处理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各种账目、收支计算情况等(《民法典》第924条)。
(四)财产转交义务
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民法典》第927条)。这些财产,包括金钱、物品及其孽息、权利等。不论是以委托人名义取得的还是以受托人自己名义取得的,也不管是由次委托人取得的还是由受托人自己在处理委托事务时直接取得的,受托人均应将其交还给委托人。委托人请求受托人交付财产的这项权利,可以让与。
(一)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二)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三)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对于委托的人数没有特别的限制,一般情况下都是委任两个人左右就可以办理,如果涉及特别重大的事务的,可以委任多个人来处理。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委托书的受托人可以几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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