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事情并非没有产生纠纷而爆发的,同时对于家庭暴力也要进行阻止和抵抗的,那么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审判实践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致害人绝大多数是男性。家庭暴力严重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也影响生活在暴力家庭中儿童的健康发展,还影响整体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必须遏制家庭暴力。但是当事人以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绝大多数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原因是什么呢?原因在于法庭上只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法官在判案时无法认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的损害的行为。根据暴力侵害对象可将其分为三种:生理暴力、心理暴力和性暴力。生理暴力:身体上的残害,严重的导致威胁生命的行为;心理暴力:以威胁、恐吓、辱骂等造成心理恐惧;性暴力:在当事人非自愿的情况下,强迫与之发生性行为。为什么会产生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男尊女卑、夫权意识、家长制的传统封建观念仍然存在。“家庭暴力是属于个人私事范畴”的认识还顽固地驻留在人们特别是男人们的头脑中,家庭暴力实施者认为通过殴打解决家庭冲突属于正常的家务事,自己的老婆,想打就打,别人无权干涉的观念存在,在大多数施暴者眼里,结婚证书只是一种准许殴打妻子的通行证,他们经常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自己的妻子身上。而由于这些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受害的妇女往往从维持家庭,维护个人声誉,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或经济依靠,害怕暴力威胁等方面考虑,使家庭暴力在容忍、克制、妥协等状态下成为“永不落幕的悲剧”。
(二)由于一些妇女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女主内、男主外”的角色分工明显,“嫁汉嫁汉,穿衣吃饭”是她们结婚的主要目的,她们完全依附于男人,让男人养活着,心甘情愿地做“锅台转”,不能、也不愿走出家门争得自己的经济地位。这部分妇女,在家庭中往往处于被动和服从地位,不能主张自己的意愿,稍不留意就惨遭丈夫拳脚相加。由于男方在经济方面的绝对优势,当他们做出有悖道德、有负家庭和妻子的行为时,不但不能反省自己,往往还要对家人实施暴力。而没有独立经济的家庭妇女在婚姻出现危机时不敢抗争。这往往也是滋生家庭暴力的一个现实原因。
(三)个人原因,她们处理不好婆媳间、妯娌间、夫妻间等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引起家庭纠纷,导致丈夫暴力;一些施暴者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法律知识匮乏;还有一些施暴者个人性格暴躁,控制欲强,个人素养差,人格缺陷或心理疾病的因素。另外多数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助长了暴力行为的发生、加剧。
(四)我国《宪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关于家庭暴力的惩治有明确的条款,但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可操作实施办法,一些执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现象惩治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取证难、举证难、认定难、惩罚难的问题,导致家庭暴力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其一、夫妻一方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主观故意。
其二、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其三、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
其四、这种伤害后果和施暴者实施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当然,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吵,偶而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区别开来,做到既要保护自己,也要维护好稳定的家庭关系。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民法典》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在审判实践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致害人绝大多数是男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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