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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认证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7 07:23:36 人浏览

导读: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发展起来的证据种类,在破案中为侦察人员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你对电子证据有多少的认识。那么电子证据认证规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发展起来的证据种类,在破案中为侦察人员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你对电子证据有多少的认识。那么电子证据认证规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电子证据取证规则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具体包括:

  (一)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依法应当排除。

  (二)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的电子数据证据,所谓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是指证据的取得途径不合法。以下几种途径获取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1.通过暴力、威胁、引诱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

  2.通过非法窃取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比如通过雇佣黑客恶意侵入个人电脑或网络的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排除。 (三)取证程序和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

  1.取证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2.取证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要依法进行,不得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证据

  (四)电子取证应严格规范取证程序:鉴于电子证据本身所具有的无形、多样和易被破坏等特点,任何人为因素或其他不定因素导致的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 覆盖都无形当中加大了电子证据取证的难度,因此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是相对困难的,必须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依照准确严格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二、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经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三、证据三性指的是哪些

  证据三性指的是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相关知识,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首先是证据的来源必须要合法,否则一概以非法证据排除。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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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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