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是证据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法定的证据种类
导读: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诉讼案件中的证据种类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那么您知道电子证据是证据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法定的证据种类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电子生成证据、存储证据和混合证据
许多外国学者将电子证据分为三类: 电子生成证据、存储证据和混合证据。电子生成证据是指完全由电子计算机等设备自动生成的证据。它是完全基于计算机等设备的内部命令运行的,其中并没有掺杂人的主观意志。电子存储证据是计算机储存输入的信息形成的证据,如计算机存储的输入的文本文档。电子混合证据是计算机录入输入者的信息后再根据计算机内部指令运行而得到的证据。
(二)程序类电子证据和信息类电子证据
程序类电子证据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其它各类计算机程序,这些电子证据一般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较多。还有一类计算机程序,如病毒类、恶意软件类和间谍软件类工具软件,在犯罪中是主要的犯罪工具。信息类电子证据包括的内容最为广泛,包括个人数据资料、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网络虚拟财产等。
(三)静态存储电子证据与动态存储电子证据
静态存储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中存储的电子数据,这些数据被存储在选定的存储媒介上,处在比较固定的状态。动态存储电子证据一般专指由网络服务商路由中转的数据信息、处于网络传输过程中、并没有达到最终的目的地的电子数据。区分静态存储电子证据和动态存储电子证据主要目的在于侦查机关在收集静态存储电子证据时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而收集动态存储电子证据具有实时性,必须通过网络的实时监控来截取计算机数据通信,因为这种方式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所以必须要加以严格的限制。
有人认为,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及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现差错,故应当将电子证据划归间接证据。我们认为,这是对电子证据法律本质属性的一种误解。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所做的一种分类。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不同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出现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出现,我们不应该以其易破坏性而否认其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性作用。
我们认为,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角度上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的概念,我们就不能正确地指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就难以作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要从概念开始。就目前我国立法情况来说,虽然电子证据在日常审理案件中经常采纳,但由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还是一个新课题,电子证据的概念尚无统一定论,笔者认为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需要指出的是,研究电子证据要注意区分计算机在证据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计算机只不过是证据产生工具或是载体。所以且勿把保存在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中的数据都看成是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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