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形式有哪几种
导读:
现如今在现在的社会中,交易或者合作的方式有很多,包括说希望有人邀请我,或者是向别人提出缔结合同的邀请,后者我们便称之为要约。要约的具体形式分为很多种,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带来关于要约的形式有哪几种的内容吧。
(一)要约形式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二)采取口头形式的,要约人直接以对话或电话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采取书面形式的,要约人以合同、信件、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所载要约内容的形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
(三)一般交易数额不大、符合交易习惯的,用口头形式要约;数额较大、不即时清结、不动产转让、涉外等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要约被拒绝。二是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限制、更改或扩张的,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但从鼓励交易出发,可以将其视为向要约人发出了新的要约。在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资格,其发出同意接受要约的表示只能被视为向要约人发出新的要约。因此,判断要约是否失效,对于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十分重要。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法律允许要约撤销的理由在于:一方面,从理论上看,要约乃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像合同那样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此,原则上应当允许要约人撤回或者撤销,而不能以合同的拘束力确定要约的效力。另一方面,从实践来看,如果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可能赋予受要约人过分的特权,从而不利于保护要约人。因为要约达到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可能会发生各种情事,如不可抗力、要约内容存在缺陷和错误、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等,促使要约人撤销其要约。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对于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也是有必要的。
撤销要约与撤回要约都旨在使要约作废,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表现在: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而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因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
不可撤销的要约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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