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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在撤销期限过后,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9 09:22:13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并非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时可能会存在重大误解,那么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在撤销期限过后,如何处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并非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时可能会存在重大误解,那么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在撤销期限过后,如何处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在撤销期限过后,如何处理

  重大误解是《民法典》规定误解方可以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只有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另外,该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如果是对方当事人欺骗或者第三人欺骗但对方当事人知情的或应当知情的,虽然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是属于因欺诈或胁迫而获得的撤销权的情况。

  另外,在通常情况下,误解必须是由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即因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误解完全是由误解一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在这一点上,它与误传是不同的。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在传达过程中的失误造成了错误。而误解完全是由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对于购房人未注意审查自己购房资格原因导致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而言,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该误解非对于合同的基本要素、重要要素的误解,如对合同签订的主体、房屋价款、房屋坐落位置等的误解,而且认为各地的限购政策是向社会公示的,社会公众很容易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从而对自己是否符合购房条件作出判断,作为买房人,在买房前去审查自己的购房资格是理所当然应尽的基本义务,没有审查导致事后发现无购房资格而无法履行合同的,属于重大过失的情形,不适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

  二、造成重大误解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吗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三、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因此,对于这种合同,不能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处理,而应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其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在撤销期限过后,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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