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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9 00:54:55 人浏览

导读:

重大误解是指错误具有主观重要性和客观重要性,其构成要件包括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和狭义的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同时要注意认定合同重大误解的注意事项,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

  重大误解是指错误具有主观重要性和客观重要性,其构成要件包括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和狭义的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同时要注意认定合同重大误解的注意事项,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介绍合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相关内容。

  一、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错误具有主观重要性和客观重要性。不是鸡毛蒜皮、无关宏旨的错误。所谓“主观重要性”,指若表意人知悉实情就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所谓“客观重要性”,指表意人经理智评价即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

  1、下列错误属于较大的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1)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将买卖的要约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

  (2)对人的特征的错误(如将不懂法的人聘为法律顾问)。须注意:“人”不仅包括“合同当事人”,还包括与合同有关的“第三人”。

  (3)对标的物的性质(如品种、质量、规格)和标的物数量的错误(将小产权房当作大产权房购买)

  (4)误传、误写、误说。

  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二、关于标的物错误,注意两点:

  1、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不能是“价值错误”。

  (1)性质,指标的物具有的、对价值产生影响的事实上、法律上的特征及关系。

  (2)价值并非性质,而是性质(以及供求关系等因素)产生的结果。对于标的物价值(或市场价格)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

  2、法律行为作出时,对“标的物当下性质”的错误认识,可构成重大误解。法律行为作出时,对“标的物性质未来变化”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

  三、狭义的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内容的错误。也就是说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所形成之法律关系要素的错误(即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发生错误)。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劫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四、认定重大误解的注意事项

  1、表意人利用使者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反之,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就没有重大误解之问题。

  2、保证人对偾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虽属对”当事人特征的重大错误“,作为例外,不构成重大误解。

  3、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①隐藏的计算错误;②公开的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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