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解除提前告知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很多时候会因为一方的客观原因而选择解除,那么你知道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解除提前告知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新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随时解除。需要注意的地方有:随时提出解除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另外,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2014年3月1日,余某与A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于2014年3月1日生效。第三条约定:余某的工作时间根据A公司的工作需要安排,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第五条约定:余某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公司按每小时15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2014年9月30日,A公司向余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14年11月16日,余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驳回了余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
余某与A公司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余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据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驳回余某的仲裁请求。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解除提前告知的相关内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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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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