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案是非财产类案件吗
导读:
公司发展不好的时候是会有解散的情况的,对于公司解散的案件是有案件的相应的归属的问题的,这些其实都是需要去好好了解清楚的,处理问题会比较清楚的,所以公司解散案是非财产类案件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根据我国的规定,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不合法的。按照法律,股份有限公司决议解散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不是本案中的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但是另一方面,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而且,按照一般惯例,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也大多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目前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有五种。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解散公司。当然,这种解散事由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继续。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可以解散。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这种情形因公司合并和分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因这种情形解散的,实际上也是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这种情形出现,公司已经无法再继续经营,也得解散,是非出于公司意思而发生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种途径就必须有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一)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二)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四)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公司解散案是非财产类案件吗的相关介绍,对于公司解散案的归属问题还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定的,可以好好的去了解清楚这些规定的,这样处理问题也会比较清楚,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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