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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工作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4 11:36:12 人浏览

导读:

对于公司来说,人事部门是来处理公司劳动力和相关劳动争议问题的部门,是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口才的,那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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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工作制度

  (一) 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 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三) 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四) 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五) 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 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七)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

  1、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3、进行认真地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取证材料。

  4、提前3天向当事人发出召开调解会议的通知。

  5、调解过程中应有一名工作人员作好详细记录。

  6、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并经当事人签名。

  7、指定调解结果的落实部门或人员。

  8、监督每一起劳动争议调解事件的落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

  二、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一)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仲裁时效中断与终止:

  3种情形:

  ①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②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4.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违反劳动合同法(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提示」区分补偿金与赔偿金

  1.订立劳动合同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履行劳动合同中: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未满服务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因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接下来,一起来看看详细的资讯吧。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范本

  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调解请求: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 年 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 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此致

  xxx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工作制度的相关内容,在去进行工作制度的调节时,是需要符合现代人工作的节奏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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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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