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延期交房违约金什么时候给
导读:
人们在购买商品房时,通常开发商都会与当事人约定具体的交房日期,但现实中存在很多延期交房的情况,那么房屋延期交房违约金什么时候给?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原告:李x,性别,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
2、判令被告因逾期交房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1年10月31日,全部违约金请计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 年 月 日与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x市xx路x号的xx大厦楼盘xx号房,购房金额为x元,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第八条规定,被告应于2011年x月x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同时合同第九条规定,预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违约金。
截至起诉日,原告仍未收到被告的收房通知书,被告也未向原告书面说明无法按期交房的原因,原告所购房屋仍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迟延交房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事实明显,给原告带来金钱和时间上的多重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原告现诉至贵院,请求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第八条、第九条之约定,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合同规定的交房义务,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比例,支付违约金x元。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6条也明确了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房屋延期交房违约金什么时候给的相关内容,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从交房到期日次日开始计算,2个月内缴纳,2个月外,购房者有权退房,要求更多的违约金。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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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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