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需要哪些病历
导读:
现代社会医疗纠纷频发,作为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病历越来越被医疗机构重视,我国也出台了许多关于病历书写的法律规定,如果医院擅自篡改或者隐匿病历,造成医疗事故的甚至可能要面临刑事责任,那么当医疗事故发生时有哪些病历是需要调取的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医疗纠纷需要哪些病历的相关问题。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当事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随即向本院业务领导报告,院方立即上报所在区、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在院内组织调查小组处理。调查小组当着病人亲属的面立即封存原始病历资料和实物﹙如输液瓶、注射器等﹚并指派专人负责。如病人己死亡应争取尸检,向病人专属宣传尸检的意义。院内处理时,首先双方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协商处理,只有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才提请所在的区、县﹙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处理。其鉴定结论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如医患双方的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和处理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凡经省、市、自治区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技术签定结作为最后结论。
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
1、社会福利功能的扩大
2、自费寄养人员逐年增多
3、社会福利院性质不完全等同于医院
4、医技力量及设备不足
5、病人入院情况复杂
6、福利院的内部管理经验不足及工作人员工作过程出现过失。
如果出现了医疗纠纷一定要有调取病历保留证据从而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如果医院拒绝患者调取病历,或者擅自对病历进行销毁篡改等不法行为,患者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杜绝医闹行为。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找到的关于医疗纠纷需要哪些病历问题的全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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