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
导读:
在医院治病的过程中,有些医院是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的,有些患者因为不明白其中的缘由,所以容易发生医疗事故。那么对于医疗事故来说,如果发生的话,应该怎么处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款是关于对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规定,为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供了救济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所以,它既有司法程序的特点,又明显具有行政方面的特征。其行政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引入了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予以解除。这是在程序上具有行政权的非终结性特征。
1、主动与被动型:医师完全主动,病员完全被动;医师的权威性不受任何怀疑,病员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2、引导与合作型:医师和病员都具有主动性。医师的意见受到尊重,但病员可有疑问和寻求解释。
3、共同参与型:医师与病员的主动性等同,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与实施。医师此时的意见常常涉及病员的生活习惯、方式及人际关系调整,病员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疗显得尤为重要。
4、当前医患关系比较紧张,主要表现在医患之间彼此缺乏信任,医疗纠纷增加,出现个别患者或患者家属伤害医务人员的极端事件,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甚至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医务人员为防止医疗纠纷,应对举证倒置,在医务活动中过度检查,使医疗费用过高,或为降低医疗风险,放弃风险性高的各种手术或医疗行为;看病难、看病贵不同程度地存在,导致患者不满情绪增加;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行业不正之风一定程度的存在,败坏了医务人员的形象;社会对医务人员的总体评价负面形象增加,社会舆论压力加大等等。
1、提高医德修养。对于医务人员来说,良好的医德修养是前提。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医学模式朝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医德的内涵也发生变化,以患者为中心、为患者服务、为患者身心健康服务,逐渐成为医德的新内涵。
2、提高人文素养。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的言谈举止会给患者留下深刻的感受,所以,医务人员的举止、风度、语言等外在表现直接关系到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赖程度,同时影响患者治疗疾病的信心。因此,医务工作者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人文修养。医务人员一方面掌握基本的专业技术,另一方面学习社会学、语言学等知识,强化自身的沟通能力,掌握共同技巧,学会换位思考,将患者放在第一位。
3、尊重患者的权力,保护患者隐私。随着我国逐渐进入法制社会,在我国患者的权力得到了高度重视,将患者自主权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医生一方面为患者提供医疗救助,另一方面也使患者享受平等的医疗权、认知权和隐私权等。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的相关知识,在治病的过程中,相关的一些行为是需要有一定的底线的,因为毕竟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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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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